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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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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6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12号 1996年10月29日 执行 =正文=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征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378号)收悉,关于要求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税制完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停止审批救灾物资减免税的请示》(财税政字〔1995〕10号)精神,我们意见,不宜对救灾物资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Category:1996|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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