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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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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7年1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71号 2007年11月2日 执行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7|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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