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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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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2年7月2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 市监注发〔2022〕71号 2022年9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和优化了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内容要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出资额”信息项,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说明见附件)。 除调整部分外,营业执照的格式分类、印刷标准等继续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号)中《营业执照印制标准(2019年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2019年版)》等相关要求执行。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确保按时进行新版营业执照的启用换发工作。新版营业执照在使用中出现的情况及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联系人:登记注册局 张东崴、潘牧 联系电话:010-88650853、88650889 附件:[[#营业执照记载内容调整说明|营业执照记载内容调整说明]] ==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说明== 一、格式 A(公司)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 调整内容说明: 1. 取消“营业期限”事项打印; 2. “住所”事项名称及内容的位置上移。 公司营业执照正本格式示意图: <center> [[image:2022-07-25-1.jpg|500px]] </center>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格式示意图: <center> [[image:2022-07-25-2.jpg|500px]] </center> 二、格式 B(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 1. 取消“经营期限”事项打印; 2. 将事项名称“注册资金”改为“出资额”; 3.“住所”事项名称及内容的位置上移。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格式示意图: <center> [[image:2022-07-25-3.jpg|500px]] </center>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格式示意图: <center> [[image:2022-07-25-4.jpg|500px]] </center> 三、格式 C(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 1. 取消“合伙期限”事项打印; 2. 增加“出资额”事项; 3. 右侧事项名称自上而下按照“出资额”、“成立日期”、“主要经营场所”的顺序排列。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格式示意图: <center> [[image:2022-07-25-5.jpg|500px]] </center>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格式示意图: <center> [[image:2022-07-25-6.jpg|500px]] </center> 四、格式 D(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 调整内容说明: 1. 将事项名称“业务范围”调整为“经营范围”; 2. 将事项名称“成员出资总额”调整为“出资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格式示意图: <center> [[image:2022-07-25-7.jpg|500px]] </center>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格式示意图: <center> [[image:2022-07-25-8.jpg|500px]] </center> 五、格式 E(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 调整内容说明: 1. 增加“出资额”事项,排列在右侧第一行(原“投资人”位 置); 2.“投资人”位置从右侧第一行调整至左侧“经营范围”上方。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格式示意图: <center> [[image:2022-07-25-9.jpg|500px]] </center>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格式示意图: <center> [[image:2022-07-25-10.jpg|500px]] </center> 六、格式 G(内资非法人企业、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内资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营业执照副本打印标准调整 调整说明: 1. 取消“营业期限”事项打印; 2. 将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调整为“经营场所”; 3. 事项名称区域按照“构成元素按顺序左右对称排列”的原则进行调整,“经营范围”上移一行,“负责人”调整至右侧第一行、成立日期下移一行。 内资非法人企业、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内资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营业执照正本格式示意图: <center> [[image:2022-07-25-11.jpg|500px]] </center> 内资非法人企业、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内资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营业执照副本格式示意图: <center> [[image:2022-07-25-12.jpg|500px]] </center> [[Category:2022|7]][[Category: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ategory: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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