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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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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5年10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68号 2005年10月14日 执行 =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wiki置底}} [[Category:2005|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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