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关于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免责声明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搜索
查看“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源代码
←
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10年10月9日 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函〔1994〕9号 2010年10月10日 施行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年7月5日 修改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授权,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时间施行。 特此公告。 [[Category:2010|O]][[Category:雅安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川]]
返回
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