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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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10月9日  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函〔1994〕9号  2010年10月10日  施行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年7月5日  修改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授权,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时间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