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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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10月9日 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函〔1994〕9号 2010年10月10日 施行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年7月5日 修改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授权,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时间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