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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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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4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96〕财税字24号 1994年4月27日 执行 2006年3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2006年3月3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wiki置底}} [[Category:199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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