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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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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5年12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5号 2005年12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05|D]][[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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