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5号 2005年12月1日 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