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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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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1年12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2022年1月1日 施行 2021年12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2025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21|D]][[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Category: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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