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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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1年12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2022年1月1日  施行

2021年12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2025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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