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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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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7年12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171号 2008年1月1日 执行 2015年8月10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号 2015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Category:200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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