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07年12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171号 2008年1月1日 执行
2015年8月10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号 2015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