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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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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2年8月10日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92〕财农税字第33号 1992年8月10日 执行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19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1989〕财农税字第106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地,不属〔1989〕财检税字第106号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 {{wiki置底}} [[Category:1992|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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