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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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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简介=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1吨石脑油 = 1385升石脑油 注意: =税率= <small> {| class="wikitable" !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备注 |- | 石脑油 || 0.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 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 | 石脑油 || 0.1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 | 石脑油 || 1.0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 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 | 石脑油 || 1.1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 ||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 | 石脑油 || 1.1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 ||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 | 石脑油 || 1.5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5年1月13日至今 ||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 </small> =税收优惠=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 = 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税资格认定。 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计算= ==生产环节==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52元/升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石脑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52元/升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数量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数量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数量) × 1.52元/升 ==进口环节== 应纳税额 = (石脑油关税完税价格 + 石脑油关税税额) × 1.52元/升 =申报表格= <small>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名称 !! 文件名 !! 文号 |- | 1 || [https://pan.baidu.com/s/1SVuZ-1IceOFxgJVw03V8xA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提取码: ac1t || rowspan="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 rowspan="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 | 2 || [https://pan.baidu.com/s/1luKlU-JdKrXBW4Vj1XGg7Q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提取码: htp8 |- | 3 || [https://pan.baidu.com/s/1u-qjBlbScEWgkkK2g-0ZPw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提取码: p85h |- | 4 || [https://pan.baidu.com/s/1xsUoIwH3X68pim-j-Zkzmw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提取码: jbsc |} </small> =适用法规= <small>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年第135号 || 1993年11月26日 |- |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33号 || 2006年3月20日 |- |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125号 || 2006年8月30日 |- | 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9号 || 2008年2月2日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 2008年12月15日 |- | 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08〕167号 || 2008年12月19日 |-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1072号 || 2008年12月30日 |- | 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0〕98号 || 2010年12月17日 |- | 9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1〕87号 || 2011年9月15日 |-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 2012年7月12日 |-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 2012年11月6日 |- | 12 ||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 2013年5月29日 |- | 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税总函〔2014〕412号 || 2014年8月29日 |- | 1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4〕94号 || 2014年11月28日 |- | 1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4〕106号 || 2014年12月12日 |- | 1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5〕11号 || 2015年1月12日 |- | 1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2018年1月2日 |- | 1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 2022年10月25日 |} </small> {{wiki置底}} [[Category:石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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