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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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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8年1月12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 环办政法函〔2018〕67号 2018年1月12日 执行 2021年10月25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 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 2021年10月25日 废止 =正文=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办公厅(室):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关于“修订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推动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的有关要求,我部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基础上,继续组织研究提出了一批新的名录,形成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包括: 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 二、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2017年版)。 现提供给你们,供制定和调整有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时参考。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 靳晗,吴嗣骏 电话:(010)66556951 附件:[https://pan.baidu.com/s/1nhXz-faNYihI-8a2JT1WYg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 提取码:3t3h {{wiki置底}} [[Category:201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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