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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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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12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24号 2006年12月19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江苏、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84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中化辽宁、中化江苏、中化广东公司及在京的全资子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办法,其他成员企业应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今后如汇总(合并)纳税政策有新规定的,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企业名单 [[Category:2006|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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