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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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12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24号 2006年12月19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江苏、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84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中化辽宁、中化江苏、中化广东公司及在京的全资子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办法,其他成员企业应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今后如汇总(合并)纳税政策有新规定的,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