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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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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8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191号 1998年4月14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开通比什凯克——乌鲁木齐——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49号)转发你们。对其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吉两国政府于1996年7月4日在比什凯克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wiki置底}} [[Category:1998|4]][[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吉尔吉斯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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