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关于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免责声明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搜索
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1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882号 2002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Category:2001|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增值税一般纳税人]][[Category:批发和零售业]]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