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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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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8年9月30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8〕49号 2018年11月1日 执行 =正文=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 class="wikitable" |- ! 税目序号 !! 物品名称 !! 税率(%) |- | 1 || 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食品、饮料;金银;家具;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药品(注1) || 15 |- | 2 || 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税目1、3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 || 25 |- | 3(注2) || 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 || 50 |} 注1: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注2:税目3所列商品的具体范围与消费税征收范围一致。 {{wiki置底}} [[Category:2018|9]][[Category: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Category: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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