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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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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页面错误反馈]] =历史沿革= 2008年7月2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 2008年7月22日 施行 =正文=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enter>'''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center>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Category:2008|7]][[Category: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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