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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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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6月18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 〔94〕工财字第69号 1994年6月18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财务部(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最近,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了做好工会会费的收缴工作,明确会费的缴纳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虽现行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会会员目前仍暂按全国总工会1978年颁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交纳会费。“工资收入”具体包括: 1、机关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2、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 3、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会员:岗位工资,等级工资。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和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仍暂不计算交纳会费。 {{wiki置底}} [[Category:1994|6]][[Category:中华全国总工会]][[Category: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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