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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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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11月17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2017年11月17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主管地税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应向纳税人下达修订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通知)》(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规程》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规程〉的公告]]》(2016年第2号)附件10中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通知) {{wiki置底}} [[Category:2017|8]][[Category: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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