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政部 税务总局请改正营业所缴纳教育费附加地点的函”的源代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请改正营业所缴纳教育费附加地点的函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6年6月14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请改正营业所缴纳教育费附加地点的函 〔86〕财税地字第005号 1986年6月14日 执行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 你行〔86〕农银字第208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抄件收悉。你行《通知》第一点规定:“营业所按本身的营业收入5%计算营业税额,再按营业税额的1%缴纳教育费附加;县支行只缴纳本身营业收入计算的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农业银行缴纳营业税地点,按照税务总局〔85〕财税一字第013号通知的规定:“县及设区的市,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纳税”。由于营业所不就地缴纳营业税,没有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的依据,因此,营业所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地点,应同缴纳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一致起来,即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为了有利于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顺利贯彻执行,请按照上述意见通知所属改正过来。 {{wiki置底}} [[Category:1986|6]][[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教育费附加]]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财政部 税务总局请改正营业所缴纳教育费附加地点的函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