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批复”的源代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批复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6年11月19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批复 〔86〕财税地字第10号 1986年11月19日 执行 =正文= 湖北省税务局: 鄂税字〔1986〕433号文收悉,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规定,“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因此,对农业、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外,其余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wiki置底}} [[Category:1986|N]][[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教育费附加]]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批复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