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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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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5年12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5〕133号 2015年12月28日 执行 2015年12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5〕133号 2016年8月31日 废止 2020年2月13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03号 2020年2月13日 废止 =正文=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5年357辆森林消防指挥车、313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160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 1.2015年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2.2015年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3.2015年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Category:201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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