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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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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12月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7〕166号 2007年12月17日 执行 2007年12月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7〕166号 2008年6月30日 废止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正文= 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安徽、福建、河南、广东、深圳、四川、贵州、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7年第二批21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24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8年6月30日,过期失效。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 1.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2.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Category:200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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