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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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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9年1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4号 2019年1月1日 执行 2022年1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023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9|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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