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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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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3月1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30号 2016年3月10日 执行 2020年2月13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0年第103号 2020年2月13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投资者取得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三、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请遵照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6|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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