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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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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2年3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44号 2002年3月25日 执行 2015年8月10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号 2015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center> {| class="wikitable" border="1" |- ! 序号 ! 税号 !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 | 1 | 28342110 | 硝酸钾 |- | 2 | 31042090 | 氯化钾 |- | 3 | 31043000 | 硝酸钾 |- | 4 | 31052000 |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 | 5 | 31056000 |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 </center>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02|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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