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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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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4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5〕46号 2015年5月1日 执行 2020年2月13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0年第103号 2020年2月13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铁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二、请有关省(区、市)财政、税务部门抓紧做好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wiki置底}} [[Category:201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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