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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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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7年1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5号 2007年2月1日 执行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0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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