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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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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8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40号 2004年8月19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 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wiki置底}} [[Category:2004|8]][[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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