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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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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12月2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03号 2008年12月26日 执行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 (一)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三)将溶剂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五)将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对燃料油税目中包含的蜡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0.8元/升。 (六)将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0元/升。 (七)将航空煤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暂缓征收。 调整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二、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一)在收入分类101类“税收收入”02款“消费税”02项“进口消费品消费税”下新增02目“进口成品油消费税”、21目“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 (二)在征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时,应单独开具缴款书缴入中央国库。预算科目栏填写101020202目“进口成品油消费税”,“级次”栏填写“中央100%”。 (三)以前年度超缴、欠缴、漏缴的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按修订后的科目分别办理清退和补缴手续。 附件: 1.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总表 {{wiki置底}} [[Category:200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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