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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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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7月2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 2007年7月26日 执行 2008年12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1号 1994年4月23日 废止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Category:200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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