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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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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5年7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关税〔2009〕60号 2005年7月1日 执行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遵照执行。 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 class="wikitable" ! 税目 !! !! 税额 !! 课税单位 |- | rowspan="4"|原油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河南勘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 30元 || 吨 |-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 || 28元 || 吨 |-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 24元 || 吨 |- |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 22元 || 吨 |- | rowspan="3"|原油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 || 18元 || 吨 |- | 其他石油开采企业 || 16元 || 吨 |- | 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 || 14元 || 吨 |- | rowspan="6"|天然气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 15元 || 千立方米 |- |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 14元 || 千立方米 |- |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 13元 || 千立方米 |-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 12元 || 千立方米 |-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 9元 || 千立方米 |- | 其他天然气开采企业 || 7元 || 千立方米 |} {{wiki置底}} [[Category:200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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