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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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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8年8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05号 2008年9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税目 !! 税率 |- | 小汽车: || |- | 乘用车: || |- |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 1% |- |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 3% |- |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 5% |- |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 9% |- |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 12% |- |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 25% |- |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 40% |} </center> [[Category:2008|8]][[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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