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1年12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9号 2011年12月7日 执行 2011年12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9号 2015年12月3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边销茶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二、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到期废止。 附件:[https://pan.baidu.com/s/1hlZcI-Satk_uf8xrsf9jDg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 {{wiki置底}} [[Category:2011|废]]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