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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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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6年12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3号 2006年1月1日 执行 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2008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06年12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3号 2008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支持监狱体制改革,支持监狱、劳教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2008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税优惠政策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即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 二、为了配合“监企分离”改革工作,对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生产单位,凡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在2008年年底以前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履行管理职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企业集团公司所集中的劳动补偿费、增值税退税款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主要用于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其余部分用于解决狱政设施购置和维修经费不足问题。其中,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的部分不少于60%,用于解决狱(所)政设施购置和维修经费不足的部分不大于40%。退税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出财政部、司法部另行制定。 '''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用于企业对资源的补偿、环境的修复、科技创新和安全生产。''' 四、对监狱、劳教系统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其他企业,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以及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不得享受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2008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所属监狱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增值税先征后退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号)停止执行。请遵照执行。 [[Category:2006|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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