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3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10号 2025年4月1日 执行 2025年3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10号 2027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税务局: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wiki置底}} [[Category:2025|3]][[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印花税]][[Category: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Category: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Category: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Category: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Category: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Category: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Category:海南自由贸易港]][[Category:离岸转手买卖]]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