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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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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2年12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7号 2012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投资性黄金相关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熊猫普制金币是指由黄金制成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定货币: 1.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2.生产质量为普制; 3.正面主体图案为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主体图案为熊猫,并刊面额、规格及成色。规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对应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黄金成色为99.9%。 二、纳税人的具体条件以及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文到之日前,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今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或者按规定办理退库。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免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追回的,不予免税。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center> 一、办法下发的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我们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的具体条件以及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我局另行制定。因此,我们根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相关征管要求,制订了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对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申请免税的条件、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需出具的相关材料以及免税后续管理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wiki置底}} [[Category:2012|D]][[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黄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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