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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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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7年2月1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8号 2006年1月1日 执行 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2008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Category:200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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