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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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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2年12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2022年12月30日 施行 2022年12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2023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现将民用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2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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