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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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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4年10月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064号 1994年10月6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接武警部队后勤部〔1994〕后生产第19号文,要求对武警部队生产经营给予与军队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武警部队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等与军队企业基本相同,其收益都是为了弥补国防经费不足,根据中央有关“武警部队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的精神,同意武警部队生产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上,比照军队的税收政策执行,即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48号文(附后)的规定执计。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的税收政策,继续执下现行规定。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Category:1994|O]][[Category: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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