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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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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1年10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85〕财税字第159号 2001年7月1日 执行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正文=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wiki置底}} [[Category:201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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