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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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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1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2016年2月1日 执行 =正文=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6|1]][[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教育费附加]][[Category:地方教育附加]][[Category: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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