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2年03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2〕45号 2002年1月1日 执行 2006年12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53号 2006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系统增值税退税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wiki置底}} [[Category:2002|废]]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