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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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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9年7月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2号 2008年1月1日 执行 2009年7月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2号 2009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交通运输部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二、打捞局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企业公积金),专项用于打捞装备的更新,不得用于利润分配或其他用途。 [[Category:2009|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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