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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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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8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6〕92号 2016年9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9月1日起,将玉米淀粉、酒精等玉米深加工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恢复至13%。玉米深加工产品清单见附件。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玉米深加工产品清单|玉米深加工产品清单]] ==玉米深加工产品清单==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产品编码 !! 产品名称 !! 调整后退税率(%) |- | 1 || 11081200 || 玉米淀粉 || 13 |- | 2 || 21039010 || 味精 || 13 |- | 3 || 22071000 || 浓度≥80%的未改性乙醇 || 13 |- | 4 || 23031000 || 制造淀粉过程中的残渣及类似品 || 13 |- | 5 || 29054200 || 季戊四醇 || 13 |- | 6 || 29054300 || 甘露糖醇 || 13 |- | 7 || 29054400 || 山梨醇 || 13 |- | 8 || 29181100 || 乳酸及其盐和酯 || 13 |- | 9 || 29181600 || 葡糖酸及其盐和酯 || 13 |- | 10 || 29224110 || 赖氨酸 || 13 |} </center> [[Category:2016|8]][[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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